第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專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專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