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民間應採取下列措施豐富身心障礙者之文化及精神生活:
一、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等方式,反映身心障礙者生活。
二、設立並獎助身心障礙者各障礙類別之讀物,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及解說。
三、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特殊才藝表演,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透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圖書等方式,反映身心障礙者生活。
二、設立並獎助身心障礙者各障礙類別之讀物,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及解說。
三、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特殊才藝表演,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