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
前項受核准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並達一定期間;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身心障礙者為限。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