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收取之差額補助費,應開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儲存,除依本法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外,並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之用。
前項基金不列入政府年度預算,其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基金不列入政府年度預算,其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