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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法
版本: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61 年 06 月 02 日 制定
國家公園法
第四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