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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法
版本: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61 年 06 月 02 日 制定
國家公園法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