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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法
國家公園法
版本: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61 年 06 月 02 日 制定
國家公園法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