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標準如左:
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