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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得支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