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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五條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