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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公平會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一條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除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外,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前項列席人員及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