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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