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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本會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置專責警察,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