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通傳會組織法、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制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