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