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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五章 內部單位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