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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二十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