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設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五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