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各部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署、局。
各部附屬機關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局,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比照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
各部附屬機關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局,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比照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