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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五章 內部單位
第二十六條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