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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及檢察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