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相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並應為專任。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七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並應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