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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其他名稱
: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十六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前項附屬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