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