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