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