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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立法說明
一、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二、修正第九款,將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說明。另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九款,將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條之說明。另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並無「授權」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未修正。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