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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規定設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任務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立法說明
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財務處。
三、醫務管理處。
四、企劃處。
五、資訊處。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一、承保處。
二、財務處。
三、醫務管理處。
四、企劃處。
五、資訊處。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七個業務單位之名稱。
第四條
承保處之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承保作業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承保作業書表之設計及修訂事項。
四、承保資料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承保作業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承保作業書表之設計及修訂事項。
四、承保資料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承保處之職掌。
第五條
財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事項。
二、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三、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四、保險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醫療費用之支付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事項。
二、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三、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四、保險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醫療費用之支付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一、明定財務處之職掌。
二、財務處負責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對安全準備運用所作之各項決議。
二、財務處負責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對安全準備運用所作之各項決議。
第六條
醫務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給付業務及標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醫療支付標準及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醫療費用之評估、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一、醫療給付業務及標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醫療支付標準及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醫療費用之評估、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醫務管理處之職掌。
第七條
企劃處之職掌如下:
一、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人員之教育、培訓事項。
四、宣導事項。
五、申訴及法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療保險業務事項。
一、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人員之教育、培訓事項。
四、宣導事項。
五、申訴及法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療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明定企劃處之職掌。
二、法律事項僅限於與本局業務相關者
二、法律事項僅限於與本局業務相關者
第八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共通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本局所屬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共通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本局所屬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資訊處之職掌。
第九條
稽核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保險財務及帳務之稽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稽核事項。
一、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保險財務及帳務之稽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稽核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稽核室之職掌。
第十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四、工員管理事項。
五、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四、工員管理事項。
五、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秘書室之職掌。
第十一條
本局設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兼主任委員,聘請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六人為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監理本保險安全準備之運用及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第六十三條有設置安全準備之規定,為妥善管理與運用該準備,爰設立管理委員會。
二、委員會負責安全準備運用決策事項,交由財務處執行。
三、明定總經理兼任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聘任資格、聘期及委員為無給職。
四、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委員會負責安全準備運用決策事項,交由財務處執行。
三、明定總經理兼任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聘任資格、聘期及委員為無給職。
四、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設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聘請具有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之,審議本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其品質事項。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提報本局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提報本局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設立。
二、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之組織、委員資格、人數、職掌、聘期及無給職。
三、第二項明定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之要件、程序及該人員為無給職。
四、第三項明定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之組織、委員資格、人數、職掌、聘期及無給職。
三、第二項明定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之要件、程序及該人員為無給職。
四、第三項明定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經理五人,主任二人,研究員四人至六人,副經理八人至十人,副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襄理四人至六人,一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一等稽核八人至十人,高級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二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三等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分析師九人至十五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之編制職稱及主管員額。
第十四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人事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十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會計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十六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政風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十七條
本局視醫療保險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類醫事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立法說明
明定聘用醫事人員人數之限制及聘用之依據。
第十八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承本局總經理之命,綜理分局業務;置副經理一人或二人,輔助經理處理分局業務。
立法說明
為提高本局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各類事務之效率,爰明定得設分局;並明定分局置經理一人。
第十九條
分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保組:被保險人之加保、退保、投保資格及薪資查核、保險費核計、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二、財務組:保險費收繳、欠費處理、醫療費用支付及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三、醫務管理組: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輔導、考核、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四、門診費用組: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門診費用核計等事項。
五、住院費用組: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住院費用核計等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作業管理、硬體維護、程式設計、資料鍵入、資料庫管理、媒體管理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印信、文書、出納、庶務、工員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一、承保組:被保險人之加保、退保、投保資格及薪資查核、保險費核計、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二、財務組:保險費收繳、欠費處理、醫療費用支付及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三、醫務管理組: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輔導、考核、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四、門診費用組: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門診費用核計等事項。
五、住院費用組: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住院費用核計等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作業管理、硬體維護、程式設計、資料鍵入、資料庫管理、媒體管理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印信、文書、出納、庶務、工員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七個業務單位之名稱及職掌。
第二十條
分局共置組長二十八人至三十人,室主任十二人,一等專員十六人至二十人,秘書六人,二等專員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課長一百一十人至一百三十二人,三等專員九十人至一百零六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課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之編制職稱及主管員額。
第二十一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人事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二十二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會計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二十三條
分局得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政風室之編制職稱及職掌。
第二十四條
分局得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簡併部分組、室,分別辦理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分局得簡併部分組、室。
第二十五條
本局及分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三百五十五人至二千五百九十一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人數總額不包括本局接辦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之員額。
前項人數總額不包括本局接辦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之員額。
立法說明
明定本局及分局各職稱員額之上、下限及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局接辦現有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其員額不得超過一千零九十七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聯合門診中心之組織編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聯合門診中心之組織編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因應現行健康保險統合後,現行公保聯合門診中心移由本局管理,爰訂定本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立法說明
為利於現有工作人員之轉任及保持營運之彈性,爰將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局及分局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說明
本局、分局辦事細則之擬訂及核定機關。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