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保法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上市櫃市場所發生之操作股價、內線交易、虛偽或隱匿情事與不實財報等種種情事,而導致投資人嚴重損失之違法行為,多與各產業公司之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或投資受託者等有關。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中,關於有違反證券法或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公司董事等人,保護機構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且此解任權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然除解任之罰則外,對於所有關於投資人因不同之情事,而遭受損失之實質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應皆有相同之追償期限,不應因導致損失之情事或違法機構對象之不同,而有差異。故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