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金融保險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保法
提案人:
陳根德
連署人:
呂學樟
曾巨威
簡東明
盧嘉辰
許淑華
吳育仁
羅明才
徐少萍
蘇清泉
林鴻池
詹凱臣
蔡正元
江惠貞
潘維剛
陳鎮湘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6人,鑒於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如果爭議處理機構需待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始能作成不受理決定,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同時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爭議處理機構與法院見解不一致,將造成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對金融消費者以及爭議處理機構徒增困擾,凸顯本條規定之不當。故為維護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及避免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之情形,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