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其他名稱
:企併法
提案人:
曾銘宗
連署人:
廖婉汝
鄭麗文
洪孟楷
吳怡玎
林德福
羅明才
謝衣鳯
溫玉霞
李德維
許淑華
翁重鈞
賴士葆
林為洲
呂玉玲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為協助企業擴大規模,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提升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本次修正包含董事應於開會之合理期間前揭露自身利害關係、股份收買請求權要件不以放棄表決權為必要、企業分割時連帶責任之範圍、商譽之認定等,爰提出「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在鼓勵企業併購與保障股東權益間取得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企業併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