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提案人:                               翁曉玲
                    翁曉玲 
                                         廖偉翔
                    廖偉翔 
                  
        
          連署人:                               林倩綺
                    林倩綺 
                                         羅智強
                    羅智強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智倫
                    張智倫 
                                         廖先翔
                    廖先翔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盧縣一
                    盧縣一 
                                         黃建賓
                    黃建賓 
                                         邱若華
                    邱若華 
                                         洪孟楷
                    洪孟楷 
                                         牛煦庭
                    牛煦庭 
                                         羅廷瑋
                    羅廷瑋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傅崐萁
                    傅崐萁 
                                         楊瓊瓔
                    楊瓊瓔 
                                         邱鎮軍
                    邱鎮軍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永康
                    陳永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鑑於修復式正義因具有促進人際關係上的相互理解與尊重,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制度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爰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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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1/1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