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提案人:
翁曉玲
廖偉翔
連署人:
林倩綺
羅智強
高金素梅
蘇清泉
張智倫
廖先翔
林德福
陳雪生
顏寬恒
盧縣一
黃建賓
邱若華
洪孟楷
牛煦庭
羅廷瑋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傅崐萁
楊瓊瓔
邱鎮軍
張嘉郡
陳永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4人,鑑於修復式正義因具有促進人際關係上的相互理解與尊重,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被證實能有效促使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改正,多數國家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制度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爰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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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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