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連署人:
邱若華
鄭正鈐
黃健豪
丁學忠
張嘉郡
林沛祥
陳永康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謝龍介
羅廷瑋
邱鎮軍
羅智強
顏寬恒
楊瓊瓔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9人,鑒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及《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均將威權統治時期限定於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後接收臺灣)至81年11月6日(金馬地區解除戰地政務),然上開界定方式,卻完全忽略日本殖民統治期間原住民族所經歷的殘酷歷史。日本軍國主義對原住民族實施的「三光政策」(殺光、燒光、搶光)和理蕃政策,意圖全面消滅原住民族及其土地,並將臺灣山林資源據為己有。另日本殖民政府頒布的「日令第26號」更是將「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證明之山林原野」一律視為官有地,將原住民族的土地變為「國有地」。此種以法律名義掠奪土地的行為,亦是威權統治的典型表現。此等利用法律手段剝奪原住民族土地,雖現存相關書面證據已證明相關土地已成為政府機關、民間公司管轄之土地,但遲至今日,政府未就原住民族受到之權利侵害行為有所補償或賠償。而轉型正義應站在被殖民者的角度思考政策,並加以研議回復權利之配套措施。是以,轉型正義處置範圍應涵蓋日本殖民我國並侵害我國國民之時段,爰將威權統治時期應清算至日據時期的不義為起點,才能真正實現全面的歷史和解,為此,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威權時間之定義擴增至日據時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13/12/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