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提案人:
賴品妤
林楚茵
蔡易餘
羅致政
余天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宜瑾
連署人:
何志偉
邱泰源
管碧玲
陳素月
蘇巧慧
莊競程
郭國文
蘇治芬
邱議瑩
周春米
鄭運鵬
陳瑩
江永昌
賴瑞隆
沈發惠
羅美玲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林楚茵、蔡易餘、羅致政、余天、陳亭妃、王美惠、林宜瑾等25人,鑑於威權統治時期下被害者及其家屬之權益回復乃我國轉型正義重要任務之一。隨著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與深化,經確認之國家不法行為所造成受害者或其家屬權利之損害,國家自應盡力回復。惟迄今之法規對於被害者權利回復制度之規劃未臻完善,故按促轉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為彌平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受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選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