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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就業法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天 余天  余宛如 余宛如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蔡培慧 蔡培慧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羅致政 羅致政  江永昌 江永昌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莊瑞雄、蘇震清、蔣絜安等19人,鑑於我國現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變化,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於104年達最高峰1,736萬8千人後,105年銳減7萬6千人,106年再下降8萬1千人,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加上,107年45歲以上勞動力人數僅468萬9千人、占總勞動參與率僅45.5%,而65歲以上勞動力人數亦只有28萬人、僅占總勞動參與率8.4%,遠低於日本、韓國、新加坡等鄰近國家,顯然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已是當前因應勞動市場變化亟為緊迫之重要課題。惟過去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現在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但實際仍有體力、技術、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促使他們繼續投入國家發展所需。爰引「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高齡者為政府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特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明文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享有公平之工作機會,並強化人力資本,促進勞動力發展與再運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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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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