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提案人:
何欣純
邱志偉
連署人:
沈伯洋
沈發惠
王正旭
陳秀寳
林月琴
徐富癸
陳俊宇
李昆澤
鍾佳濱
羅美玲
黃捷
陳素月
陳培瑜
王美惠
李坤城
賴惠員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等18人,電信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曾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二次修正公布。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電信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