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提案人:
陳亭妃
吳琪銘
連署人:
林岱樺
郭昱晴
徐富癸
陳素月
王義川
羅美玲
李坤城
邱議瑩
陳培瑜
黃捷
王美惠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吳琪銘等16人,鑒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電信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