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其他名稱
: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政治檔案法
提案人:
尤美女
吳宜臻
林淑芬
鄭麗君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佳龍
連署人:
黃偉哲
柯建銘
田秋堇
劉建國
吳秉叡
李應元
蔡其昌
陳歐珀
葉宜津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世嘉
邱志偉
潘孟安
陳節如
提案日期:民國 -1911 年 月 日
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吳宜臻、林淑芬、鄭麗君、劉櫂豪、李昆澤、林佳龍等22人,鑒於檔案法自2002年施行至今已逾十年,惟不時發生政治案件檔案應用管理之爭議,遠有美麗島受刑人不滿隱私遭揭露而控告檔案局;近則有政治受難者家屬、歷史研究者、民間團體頻頻抗議檔案局過於保守,妨礙追求歷史真相。檔案法不僅並未細緻區分不同的檔案性質,更忽略威權時期政府檔案的存在目的(公開揭示、教育警示)與一般國家檔案(保存國家記憶)有本質上的差異,強把兩者本質殊異的檔案類型置放於同一部法典中處理,導致台灣轉型正義工作遲遲無法落實。故參考當今處理前威權政體檔案之法制規範最為完整之德國經驗及因應台灣本地脈絡後,將政治案件之檔案另以專法特別法處理,期能俾於轉型正義之推動,也使一般國家檔案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不致受限,爰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政治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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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1/12/1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尤美女等22人
第 1, 1, 2, 3, 4, 5, 6, 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3, 16, 17, 4, 18, 19, 20,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