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提案人:
尤美女
吳秉叡
田秋堇
柯建銘
連署人:
周倪安
何欣純
李俊俋
許添財
李應元
林淑芬
陳節如
段宜康
吳宜臻
管碧玲
陳明文
劉櫂豪
陳唐山
蘇震清
鄭麗君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吳秉叡、田秋堇、柯建銘等19人,鑒於我國雖已簽署兩公約,並予以內國法化,卻缺乏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推動、促進各項國際人權標準、落實人權保障。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專家學者已建議我國設置一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2014年6月,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所進行之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意見,亦明確表示我國應提出建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時程表,顯見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為落實人權保障之必要工作,刻不容緩,爰此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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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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