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翁曉玲
廖偉翔
連署人:
徐欣瑩
林倩綺
張智倫
羅智強
盧縣一
林思銘
羅廷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玉珍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謝龍介
吳春城
牛煦庭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前已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有關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規定,盼減輕公務人員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配合該法修正草案之提出,使公務人員育孫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選擇版本
一讀
113/11/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