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陳雪生
萬美玲
林沛祥
連署人:
顏寬恒
翁曉玲
張智倫
邱鎮軍
楊瓊瓔
徐欣瑩
蘇清泉
賴士葆
羅廷瑋
黃健豪
黃建賓
廖偉翔
黃仁
廖先翔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羅智強
涂權吉
林倩綺
魯明哲
呂玉玲
張嘉郡
邱若華
馬文君
陳菁徽
盧縣一
陳超明
謝衣鳯
丁學忠
謝龍介
陳永康
游顥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萬美玲、林沛祥等36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受社會環境結構影響,就業年齡通常較常人延遲,此外,工作期間屢受無形中的工作障礙,體能上受到病症影響,身體機能老化衰退的現象更加急速,導致工作年資就也較一般常人為少。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方准其自願退休,而中度身心障礙者若未具半失能以上之證明,勢必將面臨體能已無法負荷工作,卻又未達法定自願退休的窘境。況且民國110年1月20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中度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亦應比照上開條文之意旨予以保障,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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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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