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江啟臣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謝衣鳯
費鴻泰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徐志榮
洪孟楷
李德維
吳怡玎
鄭麗文
陳雪生
陳超明
林奕華
翁重鈞
孔文吉
廖婉汝
溫玉霞
吳斯懷
林思銘
魯明哲
蔣萬安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鑑於國家為促進人事任用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故針對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事業機構或團體之人事派任訂有年齡限制。然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退休人員再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機構或團體之董(理)事長、執行長之年齡限制為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應即更換,並訂有「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除年齡限制過於寬鬆,但書規定更成為人事派任巧門,應予修正,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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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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