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
顏寬恒
馬文君
許毓仁
孔文吉
林為洲
蔣乃辛
童惠珍
曾銘宗
吳志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黃昭順
陳玉珍
蔣萬安
徐志榮
呂玉玲
王育敏
林麗蟬
柯呈枋
陳宜民
李彥秀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等24人,鑑於公務人員年改後退撫制度,自107年7月1日實施後,部分條文考慮欠周或不合理,造成許多紛擾;故檢討修訂部分條文,以減少反彈,並提振公務人員士氣。首先對警消等危勞人員,其退休後平均壽命已較一般國民少近十年,然對其符合領月退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與一般公務員同年資相比,並無額外增加;故為獎勵其為危勞之犧牲,跟同年資退休之公務員相比,增加其所得替代率5%。以及年資補償金,符合原有領取資格者,皆予以保留,給予退休時領取一次補償金之權益,現行法律規定於今年6月30日止未退休者,取消其領取之權利,實不合理。另,18%優惠存款既已取消,且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並未列入年所得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84年實施迄今已逾二十三年之退撫新制計算(服務年資一年2%,如年資滿35年可得70%所得替代率),不應再降低,目前年改後之所得替代率,對已退休者的未來造成極大之生活陰影,對在職者又造成士氣、效率低落,只求做滿而不做好。爰此,提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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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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