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林奕華
陳學聖
蔣乃辛
李彥秀
柯呈枋
陳玉珍
連署人:
賴士葆
林為洲
陳宜民
童惠珍
柯志恩
黃昭順
林德福
王育敏
吳志揚
孔文吉
沈智慧
陳雪生
陳怡潔
林麗蟬
徐志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陳學聖、蔣乃辛、李彥秀、柯呈枋、陳玉珍等21人,有鑑於年資補償金制度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退撫新制時,由恩給制改為提撥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當時仍在職,而舊制年資不到15年之公務人員給予的差額補償金,然106年6月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修法時,取消年資補償金不再發給,造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一年內退休者可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完全無法領,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惟107年7月於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員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公務人員與軍人之補償金制度維持一致,以維公平及信賴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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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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