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超明
林奕華
陳明文
邱志偉
陳雪生
施義芳
高志鵬
黃秀芳
蘇震清
郭正亮
蘇治芬
陳曼麗
蔡易餘
江永昌
李彥秀
楊曜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後,其中關於補償金部分,將造成108年7月1日之後退休公務人員無法領取補償金,形同鼓勵公務人員於108年7月1日之前聲請退休,或變相懲罰108年7月1日之後方聲請之退休公務人員,此外,於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繼續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務人員、教師與軍人出現相異標準,實背離年金改革之公平原則。為避免廣大公務人員權益受損,並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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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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