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柯志恩
黃昭順
蔣乃辛
顏寬恒
連署人:
馬文君
李彥秀
林德福
曾銘宗
許毓仁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 Sra Kacaw
林麗蟬
陳宜民
蔣萬安
呂玉玲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黃昭順、蔣乃辛、顏寬恒等17人,鑑於補償金係民國84年於退撫新舊制度轉換銜接過程中,將原適用恩給制度納入退撫新法適用者,給予補償設計,其目的在維持行政法制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立法政策。然而民國106年7月年金改革修法過程中將年資補償金改為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業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之後於今(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致使同一補償金制度,對於公教與軍人、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實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原則。為避免退休教育人員權益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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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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