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其他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撫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撫卹法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孔文吉
黃昭順
費鴻泰
徐志榮
林麗蟬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蔣萬安
許毓仁
林德福
蔣乃辛
呂玉玲
陳超明
柯志恩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麗善
陳宜民
吳志揚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鑑於公務人員年改後退撫制度,自107年7月1日實施後,造成許多紛擾;故檢討修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以減少反彈,並提振公務人員士氣。首先修訂適用對象,排除純舊制已退休人員;此類人員退休迄今已逾22年,平均壽命已達八十餘歲,人數已不多,不應再追討。再來對警消等危勞人員,其平均壽命已較一般國民少近十年,然對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與一般公務同年資相比,並無額外增加;故增列維持其原有七零制,服務二十年滿五十歲可退。另,退休所得替代率仍依86年實施迄今已逾二十二年之退撫新制計算(年資滿35年可得70%所得替代率)。再,對退休轉任私校限制,比照軍人年改條款,以私立大學專任教師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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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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