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翁曉玲
廖偉翔
連署人:
蘇清泉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羅廷瑋
林倩綺
張智倫
盧縣一
邱若華
羅智強
牛煦庭
廖先翔
傅崐萁
高金素梅
林德福
顏寬恒
黃建賓
陳雪生
楊瓊瓔
陳永康
吳春城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2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參考瑞典推出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公務人員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