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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徐巧芯 徐巧芯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翁曉玲 翁曉玲  魯明哲 魯明哲  吳宗憲 吳宗憲  盧縣一 盧縣一  牛煦庭 牛煦庭  邱鎮軍 邱鎮軍  廖先翔 廖先翔  羅廷瑋 羅廷瑋  陳菁徽 陳菁徽  游顥 游顥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徐欣瑩等18人,鑑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公布廢止後,為適度維護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之任職權益,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使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得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惟該規定卻恐造成目前派用人員人數較多之機關(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為解決上開機關實務運作問題,適度放寬是類人員於上開過渡期間屆滿後之任職限制,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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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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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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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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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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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0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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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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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1/17 修正
83/12/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9/12/18 修正
75/04/0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09/2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彥秀等18人
第 36-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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