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李彥秀
徐巧芯
徐欣瑩
連署人:
萬美玲
呂玉玲
林德福
王育敏
柯志恩
翁曉玲
魯明哲
吳宗憲
盧縣一
牛煦庭
邱鎮軍
廖先翔
羅廷瑋
陳菁徽
游顥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徐欣瑩等18人,鑑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公布廢止後,為適度維護原依派用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之任職權益,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使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得在最後任職機關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惟該規定卻恐造成目前派用人員人數較多之機關(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內其他任用人員陞遷阻滯,影響工作士氣,並不利機關首長合理運用與調配人力。為解決上開機關實務運作問題,適度放寬是類人員於上開過渡期間屆滿後之任職限制,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