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一律喪失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並未明定得再任公務人員之例外情事;惟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意旨,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仍得再任公務人員;又受免刑宣告者,雖免除刑罰而較受緩刑宣告者有利,惟因非屬前開憲法解釋之範圍,故仍受有消極資格之限制,而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之機會,顯非事理之平;為符合憲法解釋意旨,並平等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爰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